申请人:刘丽妮,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申请人:杭州酷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1幢1607-2。法定代表人:巴春丁。2021年2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其在执行以杭州酷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雪网络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酷雪网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经申请执行人刘丽妮同意为由,将以酷雪网络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酷雪网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游戏软件、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电信增值业务;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2020年5月11日,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3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酷雪网络公司应向刘丽妮支付工资11340元。因酷雪网络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刘丽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执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5执3637号执行决定书,将以酷雪网络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认为,酷雪网络公司系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该公司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酷雪网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刘丽妮系酷雪网络公司的债权人,其有权申请酷雪网络公司破产清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刘丽妮对杭州酷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夏文杰审判员:梁琦审判员:翁瑞成
书记员:钟祖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