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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与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破27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7-12-22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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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浙江省邮政公司大厦裙房**。负责人:俞宇懿,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iv> 法定代表人:章妙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凤起支行)以其系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宝公司)债权人,杭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杭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了招行凤起支行的上述申请。

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许米审判员:施迎华审判员:夏文杰

书记员:丁希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