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浙江省邮政公司大厦裙房**。负责人:俞宇懿,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iv> 法定代表人:章妙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凤起支行)以其系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宝公司)债权人,杭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杭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了招行凤起支行的上述申请。
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许米审判员:施迎华审判员:夏文杰
书记员:丁希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