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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汪士桥、浙江东南船牌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破申32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8-10-20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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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汪士桥,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浙江东南船牌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亚太路**。法定代表人:孙传根。2018年10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以浙江东南船牌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牌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汪士桥的同意,该院决定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申请人船牌公司对进行破产清算无异议。本院查明:船牌公司于2001年4月11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系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东为杭州康利实业有限公司、孙岳明。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日用百货,纸制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服务:化工产品、肥皂、洗涤用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目前,浙江省辖区内以船牌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计3件,案件合计标的额人民币28324489.24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仅发现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现金,故船牌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船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破产原因具备。船牌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该公司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对汪士桥提出的对船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汪士桥提出的对浙江东南船牌日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梁琦审判员:魏之薏审判员:夏文杰

书记员:曾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