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冠鼎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认为:鉴于清算组未能接收到冠鼎担保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账册,导致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本院依法认定冠鼎担保公司已无法清算,清算组以冠鼎担保公司无法清算为由提请本院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冠鼎担保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施迎华审判员:张敏审判员:夏文杰
书记员:丁希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8
(2017)浙01强清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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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冠鼎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认为:鉴于清算组未能接收到冠鼎担保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账册,导致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本院依法认定冠鼎担保公司已无法清算,清算组以冠鼎担保公司无法清算为由提请本院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冠鼎担保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施迎华审判员:张敏审判员:夏文杰
书记员:丁希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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