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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光大(浙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破申73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08-11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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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杨坤,该所主任。申请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中金国际广场******。被申请人:光大(浙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 法定代表人:谷正辉。委托代理人:韩德科、丁瑶,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查明:光大公司系2017年11月8日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谷正辉。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建筑园林工程的设计施工;农业环保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批发零售建筑金属材料等等。据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月5日,光大公司注册资本未实收到位,亦未有经营行为。光大公司有多笔债务未能清偿且其全资股东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已于2017年6月21日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6月5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其系光大(浙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债权人,光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光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光大公司对该申请无异议。

受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提出的对光大(浙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夏文杰审判员:魏之薏审判员:梁琦

书记员:张帅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