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吴锋,男,1965年11月30日生,苗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瓮安河西新区第二行政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邹家发,系该局局长。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黔2701行赔初34号行政赔偿判决;二、本案发回都匀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游昌新审判员:金长虹审判员:马丹法官助理:王晓宏
书记员:吴昌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