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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20

吴锋、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黔27行赔终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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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锋,男,1965年11月30日生,苗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瓮安河西新区第二行政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邹家发,系该局局长。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黔2701行赔初34号行政赔偿判决;二、本案发回都匀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游昌新审判员:金长虹审判员:马丹法官助理:王晓宏

书记员:吴昌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