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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20

陈忠、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闽行赔终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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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杰,代区长。委托代理人郭承恩,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祖荣,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聂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和原审原告陈忠撤回起诉均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陈忠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爱钦审判员:余鸿鹏代理审判员:黄吉明

书记员:张思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