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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9

梁金堂、梁金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闽行赔终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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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金堂,男,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孙瑞木,福建本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金雄,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孙瑞木,福建本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兴涵街1号。法定代表人连向红,区长。委托代理人范炳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阳春,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梁金莺,女,汉族,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原审第三人梁亦军,男,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原审第三人梁珍红,女,汉族,1991年3月16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

梁金堂诉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行赔初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后,原审原告梁金堂以及原审第三人梁金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梁金堂、梁金雄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梁金堂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金堂、梁金雄撤回上诉和梁金堂撤回起诉均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金堂、梁金雄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梁金堂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声鸣审判员:余鸿鹏审判员:许秀珍

书记员:翁陈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