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9

廖长斌因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9)闽行赔终34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长斌,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廖婷娟,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系上诉人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叶仁佑,区长。委托代理人聂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长斌因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3行赔初11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廖长斌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涉案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审认可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而该有决定赔偿金额只有《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要》的补偿金额的50%;且原审未支持上诉人其他损失。因此,原审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递交行政赔偿申请后,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台政行赔决字7号行政赔偿决定,上诉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审理,原审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应按其作出的(2018)台政行赔决字7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内容赔偿给原告廖长斌;二、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廖长斌因强制拆除造成房屋内物品损失计3万元;三、驳回原告廖长斌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上诉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应以确定赔偿时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结合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上诉人应享有的权益综合予以确定,以不低于房地产市场价值为原则。本案中,被上诉人对违法强拆造成上诉人房屋损失的赔偿金额以《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文化设施用地及绿地、地铁项目、市政规划道路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中按签约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计价,但该计价办法是针对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协议的情形,不适用于协商不成单方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更不适用于因行政强制违法造成损失的行政赔偿情形,其计价结果不属于房地产市场价值。因此,被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赔偿决定中对上诉人的房屋损失赔偿金额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按其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的内容赔偿给上诉人,属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3行赔初111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志闽审判员:王江凌审判员:史寅超

书记员:林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