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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20

张旺祥、张幼凤、龙海市教育局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闽06行赔终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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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旺祥,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幼凤,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教育局,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平宁路1号。法定代表人杜人江,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公安局海门边防派出所,住所地龙海市浮宫镇海鹏村下屿878号。负责人林志煌,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浮宫中心小学,住所地龙海市浮宫镇浮宫村。法定代表人朱进有,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浮宫镇海山小学,住所地龙海市浮宫镇海山村。法定代表人郭其才,校长。

上诉人张旺祥、张幼凤因与被上诉人龙海市教育局、龙海市公安局海门边防派出所(以下简称海门边防派出所)、龙海市浮宫中心小学(以下简称浮宫中心小学)、龙海市浮宫镇海山小学(以下简称海山小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9年6月5日下午,龙海市浮宫镇海鹏村底海海域发生学生游泳溺亡事故,张旺祥、张幼凤就本事故提起了多起行政诉讼。2019年9月4日,张旺祥、张幼凤就龙海市教育局、海门边防派出所、浮宫中心小学、海山小学提起两个诉讼请求,经释明要把信息公开和行政赔偿分开起诉,张旺祥、张幼凤就把本案起诉材料另行制作一份提起诉讼(起诉内容和证据材料完全一样)。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故张旺祥、张幼凤应当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基于本案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被依法裁定驳回起诉【(2019)闽0681行初30号行政裁定书】,故该起诉应当一并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旺祥、张幼凤的起诉。张旺祥、张幼凤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依法开庭审理,撤销原审裁定,裁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限期作出行政判决;二、将原审法院故意歪曲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进行枉法裁判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理由:两上诉人系2019年6月5日下午海山小学发生的学生游泳溺水事故的受害学生张永超的父母。因张永超溺亡事故与龙海市教育局、浮宫中心小学及海山小学发生赔偿纠纷,经多方协调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又因龙海市教育局与龙海市公安局恶意串通,非法阻挠事故发生后介入调查处理的海门边防派出所向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调查所获的证据、张永超死因鉴定书和死亡证明书等材料,致使张永超遗体不能火化,也无法对涉事学校提起民事侵权责任赔偿,遂于2019年8月30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龙海市教育局、海门边防派出所、浮宫中心小学、海山小学向张旺祥、张幼凤提供据以提起海山小学2019.6.5学生溺水事故受害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所需的全部证据材料;2.判令龙海市教育局、海门边防派出所、浮宫中心小学、海山小学连带赔偿因未尽职调查或故意隐瞒证据,致使张旺祥、张幼凤不能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给张旺祥、张幼凤造成的经济损失70万元。后原审法院分别立为(2019)闽0681行初30号案件(案由为其他行政管理)和(2019)闽0681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案件。2020年2月11日,原审法院向两上诉人张旺祥、张幼凤的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寄达一份无案号的《通知书》,改(2019)闽0681行初30号案件案由为公开政府信息争议,要求张旺祥、张幼凤补正诉状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要求判令四被上诉人公开什么政府信息。两上诉人的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次日即向原审法院邮寄了《对龙海市人民法院无案号通知的异议与说明》。但原审法院在该案裁定中仍以政府信息公开争议作为案由,并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也裁定驳回了两上诉人本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2019)闽0681行初30号行政裁定是认定原审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有力证据。1、该裁定明确认定原告有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该事故的调查处理所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向其公开,等于自认其在(2019)闽0681行初45号一案中作出驳回邹丽惠诉讼请求的判决,系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枉法裁判。2、在原审法院作出《通知书》前,两上诉人的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已于2020年2月3日先行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原审法院是在收到该《调取证据申请书》后才作出该《通知书》。3、收到原审法院《通知书》次日,两上诉人的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即提出书面反驳和说明,不仅指出本案起诉案由不是公开政府信息争议,而是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纠纷,希望原审法院不要在本案案由上做什么文章,而且按照其补正通知的要求,申明了要求调取的证据材料就是邹丽惠在(2019)闽0681行初45号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中诉请龙海市公安局及海门边防派出所给予公开的龙海市公安局海门边防派出所在介入2019年6月5日龙海市浮宫镇海山小学学生游泳溺亡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制作和获取保存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调集的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尸检、死因认定拍摄采集的照片、视频资料;调查询问有关证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因此作出的尸检、死因认定书、调查结论报告等法律文书;并指出行政诉讼(含行政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及其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被告举不出这样的证据,就必须承担违法侵权责任;请其代为告诫四被上诉人手里有什么证据都老老实实地举出来,并且尽快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否则,只能承担举证不能和故意扩大损害后果的责任。然而,原审法院竟以两上诉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两上诉人的起诉。综上,请求二审依法开庭审理,秉公裁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龙海市教育局、海门边防派出所、浮宫中心小学、海山小学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本案系张旺祥、张幼凤请求判令龙海市教育局、海门边防派出所、浮宫中心小学、海山小学向其提供据以提起受害学生张永超人身损害赔偿所需的全部证据材料(政府信息)而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经审查,张旺祥、张幼凤在该相关联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已被裁定驳回起诉,故其一并提起的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本案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月新审判员:陈妙红审判员:王炜强法官助理:陈梅华

书记员:曾剑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