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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9

李勇福、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闽06行赔终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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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福,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东风路47号。法定代表人林荣建,镇长。

上诉人李勇福因与被上诉人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勇福以案涉行政争议已经解决,继续本案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勇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勇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盖华丽审判员:蔡月新审判员:陈妙红法官助理:王炜强

书记员:陈雪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