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福,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东风路47号。法定代表人林荣建,镇长。
上诉人李勇福因与被上诉人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勇福以案涉行政争议已经解决,继续本案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勇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勇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盖华丽审判员:蔡月新审判员:陈妙红法官助理:王炜强
书记员:陈雪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