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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8

李勇福、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闽06行赔终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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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福,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东风路**。法定代表人林荣建,镇长。委托代理人赖岳勇,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代理人周友生,男,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602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盖华丽审判员:蔡月新审判员:陈妙红法官助理:陈梅华

书记员:陈雪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