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8

严亚德、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碧湖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闽06行赔终1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亚德,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万天飞,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碧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碧湖街道下洲花园**商城**。法定代表人纪冠雄,主任。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肖玉红,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碧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苏瑞杰,男,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碧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严亚德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碧湖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盖华丽审判员:蔡月新审判员:陈妙红法官助理:陈梅华

书记员:陈雪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