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20

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阜阳市颍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胡桂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皖12行赔终32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二审
裁判日期
2020-12-30
地区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573号。法定代表人徐晓东,该办事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颍,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颍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储继彪,该局局长。负责人张世岳,该局分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凌松军,该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仇学志,该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桂华,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行赔初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敏审判员:耿牛牛审判员:迟莹法官助理:李炳彤

书记员:刘迪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