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鹏,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梦县吴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梦县云孝街云吴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230113238096。法定代表人段足清,系该镇镇长。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光鹏主动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光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毛峰审判员:张耀刚审判员:彭娟
书记员:罗自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