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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20

张珩、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裁定书

(2020)苏03行赔终37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二审
裁判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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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珩,女,汉族,1978年9月11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董国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永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53号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825室。法定代表人张占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柴雷霆,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涛,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珩与上诉人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原审原告张珩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张珩与上诉人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张珩撤回原审起诉;三、原审(2019)苏8601行赔初19号行政赔偿判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赔偿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可勇审判员:李娟审判员:房涛

书记员:王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