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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20

范凯、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20)豫行赔终985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二审
裁判日期
2020-12-29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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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凯,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席炎飞,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建党,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婷,该管委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永伟,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凯因诉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16行赔初27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凯以其已与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范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范凯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范凯撤回起诉;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行赔初276号行政赔偿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卜发忠审判员:张书强审判员:黄志远法官助理:王沙沙

书记员:吴双书记员:王夷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