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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姜尚泉其他其他决定书

(2020)川1423司救执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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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救助申请人:姜尚泉,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救助申请人姜尚泉以其在(2015)洪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姜尚泉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刘玉祥赔偿四原告2500元,魏文祥赔偿四原告10000元,魏小宇赔偿四原告10000元,洪雅县人民医院赔偿四原告686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文祥、魏小宇、洪雅县人民医院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但被告刘玉祥至今未进行支付。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儿子姜德应死亡,家中丧失主要劳动能力,经济压力大,生活困难,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5)洪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刘玉祥赔偿四原告2500元,魏文祥赔偿四原告10000元,魏小宇赔偿四原告10000元,洪雅县人民医院赔偿四原告6862元。刘玉祥、魏文祥、魏小宇、洪雅县人民医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尚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魏文祥、魏小宇、洪雅县人民医院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玉祥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通过传统调查和周边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刘玉祥财产,查明刘玉祥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洪雅县柳江镇两河村村民委员会、柳江镇人民政府证明申请人儿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申请人家中丧失主要劳动力,申请人与妻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申请人患有尿毒症,家庭十分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姜尚泉的申请事实和理由,个人和家庭生活情况,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符合需要救助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姜尚泉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