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邓明均,男,1957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救助申请人邓明均以其在洪劳人仲案〔2018〕7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邓明均称:因劳动争议纠纷,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洪劳人仲案〔2018〕7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由被申请人四川洪雅锦华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邓明均拖欠工资2388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420元,以上合计37300元,并于裁决书生效之次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被告至今未进行支付,因邓明均现年64岁,系残疾人,常年病痛多,无经济生活来源,经济压力大,生活困难,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洪劳人仲案〔2018〕7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由被申请人四川洪雅锦华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邓明均拖欠工资2388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420元,以上合计37300元,并于裁决书生效之次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四川洪雅锦华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明均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洪雅锦华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查明四川洪雅锦华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广汉市雒城街道北京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人现年64岁,至今无社保、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属生活困难户人员,家庭十分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邓明均的申请事实和理由,个人和家庭生活情况,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符合需要救助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邓明均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