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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苏久莲其他其他决定书

(2020)川1423司救执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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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救助申请人:苏久莲,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救助申请人苏久莲以其在(2019)川1423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苏久莲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洪雅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3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春元于2019年10月起每月底之前支付原告苏久莲1250元,直至付清赔偿款45000元为止,但被告至今未进行支付。因为交通事故做手术、住院花去大量医疗费用,经济压力大,生活困难,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9)川1423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被告杨春元于2019年10月起每月底之前支付原告苏久莲1250元,直至付清赔偿款45000元为止。杨春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久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杨春元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通过传统调查和周边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杨春元财产,查明杨春元银行账户均为零星余额,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靠收烂木头维持生计,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杨春元年满67周岁,无劳动能力。另查明,洪雅县余坪镇新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余坪镇人民政府证明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做手术花去大量医药费,又无固定收入,家庭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苏久莲的申请事实和理由,个人和家庭生活情况,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符合需要救助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苏久莲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