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有堂因生效判决的款项未能有效执行,以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项有堂与王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本院后,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浙0784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由王美君归还项有堂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付清。判决生效后,项有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美君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救助人项有堂年事已高,且眼盲残疾,生活比较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项有堂年事已高,且眼盲残疾,家庭生活困难,被执行人王美君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救助人项有堂的申请符合司法救助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项有堂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