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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施建培其他行政决定书

(2020)浙司救行35号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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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施建培,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救助申请人施建培以其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施建培称,其因诉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行终1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法官释法析理,其自愿撤回再审申请。鉴于家庭生活困难,特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1997年11月30日,海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颁发给施建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上载明,个人缴纳了4000元保险费,启缴时间为1997年11月26日。2018年10月14日,施建培的委托代理人向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发送《律师函》,要求办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后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回复函》,要求补交委托手续等相关材料,施建培收到该回复函后补交了委托手续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收到相关补充材料于2018年12月18日向施建培作出《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后于2019年1月7日作出《不予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决定书》,认为:施建培原来投保的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按照现行的相关政策,办理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或者退出农村养老保险。对于施建培提出要求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现决定不予办理。该决定书于2019年1月8日送达施建培。另,农村养老保险计息标准经过多次调整。施建培于2008年3月至2019年3月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2000年原海宁市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合并至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施建培不服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作出的决定,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每月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167元整。该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浙0424行初54号行政判决,驳回施建培的诉讼请求。施建培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浙04行终17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施建培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施建培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浙行申665号行政裁定,准许施建培撤回再审申请。另查明,救助申请人施建培已到退休年龄但尚需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2019)浙0424行初54号行政判决书、(2019)浙04行终171号行政判决书、(2020)浙行申665号行政裁定书、息诉罢访承诺书和海宁市黄湾镇闸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为证。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施建培不服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其撤回再审申请。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施建培国家司法救助金八千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