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李忠琴,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蔚县,现住址蔚县。
救助申请人李忠琴以其在涉诉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之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李忠琴称:2003年两个儿子意外死亡,其他子女没有上过学,都是靠自己干苦力打工,给予本人的赡养费很少,主要生活来源是低保金和自己捡点废品卖点钱,生活一直很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经审查查明,李忠琴反映,2003年3月4日,其两个儿子在蔚县黑煤矿井下工作中死亡后,她作为直系亲属没有得到赔偿。当地政府给的赔偿金被死者叔叔冒领。要求调查解决。另查明,李忠琴的两个儿子于2003年意外死亡,其他子女没有上过学,都是靠自己干苦力打工,给予本人的赡养费很少,自己在县城租房生活,主要生活来源是低保金和自己捡点废品卖点钱,生活一直很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从丧子的阴影中走出来。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李忠琴的情况属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李忠琴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