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余某,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黄龙寺居委会长寿路。
救助申请人余某以其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向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该院向本院申报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并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余某称,其与郑某、邓某、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余某双腿高位截肢,留下重度残疾,无法正常生活,需要丈夫全天陪护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给予司法救助6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6日8时许,郑某驾驶无号牌斯太尔重型自卸车(郑某父母邓某、郑某出资购买),在位于猇亭××××组的三峡机场改扩建施工场地内进行土石方转运,将路过的余某撞到,导致余某双腿膝盖处被碾压粉碎。经住院治疗后,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对余某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余某双下肢关节以下缺失的伤残程度为3级,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的伤残程度为10级,双大腿下段致残端形成大面积皮肤瘢痕的伤残程度为10级。2019年12月24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50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由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余某赔付余款612000元,逾期,还应向余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郑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余某各项损失264274.15元(不含已支付的69000.04元);邓某、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已执行33721.6元,因郑某、邓某、郑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剩余金额未执行到位。另查明,余某因此次事故导致双腿高位截肢,属于重度残疾,其家庭三口人,父亲余胜林年事已高,丈夫熊子春55岁,平时在家附近打零工维持生活,经济收入甚微,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该事实有余某所在的猇亭区云池街道黄龙寺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其《残疾人证》为证。
本院认为,余某所受伤害造成的损失无法通过诉讼执行获得完全赔偿,家庭生活困难,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救助条件,应当给予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余某司法救助金6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判员::闵珍斌
书记员::高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