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吴清祝决定书

(2018)鄂05司救执20号

审理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8-11-05
地区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申请人:吴清祝,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北省远安县。

吴清祝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吴清祝向本院申请: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事实和理由:吴清祝与罗理军系同村村民,两人曾是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后关系恶化,罗理军怀恨在心。2014年7月21日,罗理军发现吴清祝家中无人,遂将其晾晒在门前竹竿上的毛巾点燃,分别从吴清祝住宅后面两间房的窗户扔进室内,致使吴清祝两层三间土木结构的住宅及室内物品全部烧毁,经鉴定,受损房屋和屋内部分物品损失价值为53916元。另有其他已被烧毁、无法辨认和清点的生产、生活用品损失法院最后认定为30000元,故罗理军应赔偿吴清祝损失83916元。罗理军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理军正在服刑,经调查无存款及其它可以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现吴清祝家庭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35000元。

经审查查明:吴清祝与罗理军系同村村民,两人曾是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后关系恶化,罗理军怀恨在心。2014年7月21日,罗理军发现吴清祝家中无人,遂将其晾晒在门前竹竿上的毛巾点燃,分别从吴清祝住宅后面两间房的窗户扔进室内,致使吴清祝两层三间土木结构的住宅及室内物品全部烧毁,经鉴定,受损房屋和屋内部分物品损失价值为53916元。另有其他已被烧毁、无法辨认和清点的生产、生活用品损失法院最后认定为30000元,故罗理军应赔偿吴清祝损失83916元。罗理军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理军正在服刑,后刑满释放,没有固定职业,也居无定所,经调查无存款及其它可以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现吴清祝家庭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35000元。同时查明,吴清祝现无房居住,家庭生活困难。其生活困难的事实有远安县嫘祖镇真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吴清祝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吴清祝国家司法救助35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