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祝国富,男,汉族,1961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救助申请人祝国富以其在(2019)川142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祝国富称: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洪雅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熊桂兵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丁光碧工资3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进行支付。因祝国富无固定收入来源,妻子系残疾人,身患多种疾病需要医治,生活困难,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9)川142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熊桂兵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祝国富工资3000元。熊桂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祝国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熊桂兵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通过传统调查和周边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熊桂兵财产,查明熊桂兵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无法联系,被列为下落不明户口,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洪雅县余坪镇福宝村村民委员会、余坪镇镇人民政府证明申请人妻子系残疾人,常年吃药住院,全靠申请人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十分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祝国富的申请事实和理由,个人和家庭生活情况,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符合需要救助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祝国富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