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汤开伦其他民事决定书

(2017)川1423司救执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救助申请人汤开伦,男,汉族,农民,住洪雅县。

申请人汤开伦与唐枝兰诉肖福中生命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2)洪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洪雅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后,被执行未作出赔偿。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申请人汤开伦申请事实及理由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汤开伦的实际情况,符合需要救助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汤开伦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