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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杨德路与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津0113行赔初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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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杨德路,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秦呈红(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陈亮,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泽鑫,镇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北麻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北麻疸村。法定代表人赵学忠,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志,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强审判员:李丹媚人民陪审员:赵婷

书记员:靳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