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树亮,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佳铖,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陈亮,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泽鑫,该镇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志,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北麻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北麻疸村。法定代表人赵学忠,主任。
原告王树亮因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北麻疸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麻疸村委会”)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疫情防控,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中止审理。后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树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佳铖、李颖,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泽鑫、高志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北麻疸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树亮诉称,原告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合法拥有房屋建筑,2018年因北辰区示范镇建设项目被征收,由于补偿过低原告与赔偿义务机关,即本案被告一直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12月21日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强拆后没有任何征收部门对原告作出安置补偿,原告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津0113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收到判决书后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回复,补偿内容为:院落及附属物补偿32865元、综合补偿1200元、租房费12000元,合计46065元,应还迁面积70.59㎡。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上述赔偿不合法,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作出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本案,被告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后径行作出《关于王树亮的回复》(以下简称赔偿回复),未听取原告的意见,也未与原告协商,且并未作出赔偿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上述赔偿的程序不合法。第二、被告作出的《赔偿回复》内容不合法。(一)赔偿数额的作出无法律依据。被告在《赔偿回复》中称“依据大张庄示范镇建设拆迁补偿政策对你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但并未提供该相关补偿政策的内容及依据,原告从未见到该“补偿政策”,被告的赔偿金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涉案房屋包含的整体价值和利益,因此被告作出的补偿数额无法律依据。(二)赔偿数额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告宅基地面积为133㎡,房屋建筑面积为71㎡,住宅情况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而该“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被拆迁人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社会保障等),并非只有被拆除的房屋成本价格:被告在《赔偿回复》中罗列的涉案房屋内一户一表,有限电线,住宅电话,和空调机因强制拆除被损毁在屋内,未能及时进行评估,其赔偿价格与市场价格完全不符。本案被告作出的“赔偿”无法保障原告原有的居住条件,远远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不具有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涉案征收项目已全面结束,被告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给予原告合理的安置补偿。综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方式为:安置170平米房屋)。原告王树亮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居民、村民建房用地使用证,证明原告对该房屋的权属;证据2.照片五张,证明该房屋被拆除的事实;证据3.天津市公安局110反馈单一张;证据4.大张庄派出所于2019年1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据3-4证明拆除的主体是被告;证据5.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起诉状;证据6.(2019)津0113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证据5-6证明被告拆除原告的房屋违法;证据7.国家赔偿申请书;证据8.被告于2019年8月29日出具的关于王树亮《国家赔偿申请书》的回复,证据7-8证明原告向被告进行申请,原告对申请答复不服。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辩称:2009年4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北辰区大张庄镇开展以宅基地换房方式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原则同意大张庄镇的示范小城镇建设总体方案。大张庄镇北麻疸村民委员会经民主程序后,于2015年11月1日启动示范镇建设拆迁。因此,原告的房产被拆除后应按照《大张庄示范镇建设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予以补偿。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大张庄示范镇建设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16年12月)及其补充办法(2016年12月),证明对原告的补偿标准。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认可,原告不同意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补偿。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树亮于2003年5月9日取得编号为318号的《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居民、村民建房用地使用证》,证载面积133.3平方米。案涉宅基地上房屋在2005年经测量面积为70.59平方米。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将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于2018年12月21日强制拆除。为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拆迁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津0113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王树亮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019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关于王树亮的回复》,主要内容如下:“院落及附属物补偿32865元(该宅院落65.73㎡,补偿标准500/㎡),综合补偿1200元(其中包括一户一表300元/个、有线电视200元/个、住宅电话200元/个、空调移机100元/个、搬家400元),租房费12000元(1000元/月,发放一年),合计46065元(金额大写:肆万陆仟零陆拾伍元整),应还迁面积70.59㎡。”原告不服该回复内容,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另查,《大张庄示范镇建设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16年12月)主要内容有:“一、拆迁人和拆迁范围。二、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住宅房屋采取实物还迁定向安置。还房地点为永定新河南确定的还迁区。三、拆迁期限:以拆迁公告为准。四、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一)面积的确认:宅基地及房屋建筑面积以具有镇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证件为准,同时参照区、镇对房管局2005年底房屋普查结果的复核情况予以认定。(二)安置补偿标准:1、房屋拆迁安置按确认主附房建筑面积1:1比例还迁。2、还迁安置用房的确定:被拆迁人所选还迁用房,按应还迁面积与还迁房面积对应的原则确定。不要还迁房或还房后剩余面积按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由拆迁人回购。3、院落及附属物按500元/平方米给予综合补偿费。(三)对住房困难户实行救助政策:1、阳光救助政策:对于一代人只有一处住宅且还房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至55平方米;两代人只有一处住宅且还房面积不足110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至110平方米;三代人及以上只有一处住宅且还房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至130平方木。超出应还迁面积部分按救助价800元/平方米购买。2、优惠购房政策:两代人且有一名子女满18周岁及以上的,可申请增购至130平方米;三代人且有一名孙子女满18周岁及以上的,可申请增购至150平方米,增购面积部分,按优惠价3200元/平方米购买。对于住房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增购20平方米以内面积,增购面积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购买。(四)选房原则:被拆迁户在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凭还迁证按先后顺序在确定的选房区域内选房。不享受救助政策的,按应还迁面积与还迁房面积最接近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优惠价3200/平方米补交差额。选取顶层的按所选房屋建筑面积返还200元/平方米,其他楼层无差价。(五)奖励与补助:1、对被拆迁人按实际选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按宅给予一次性补贴搬家费400元;对本住宅安装一户一表(磁卡电表)的,每表按300元统一回购;安装有线电视的,凭证每证补助200元;安装固定电话的,凭近期缴纳话费收据每部补贴200元;安装空调的,每台补贴移机费100元,以上补贴项目的迁移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2、为鼓励搬迁,凡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签定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每宅奖励费20000元;11-20日内(含20日)签定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每宅奖励费10000元;超过规定搬迁期限搬迁的不再给予奖励。(六)过渡期周转房及租房补助:1、本拆迁项目过渡期自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后开始计算,还迁的过渡期为30个月。周转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2、过渡期内租房补助标准为每宅1000元/月,一户多宅的只能享受一宅租房补助。超过规定过渡期的,租房补助按上述标准的双倍发放。五、其他有关事项:(一)各村对享受阳光救助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有产权、使用权纠纷的建筑,应由当事人申请,拆迁人审核登记,经证据保全后,先行搬迁还迁,后解决纠纷。(三)对房屋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进行财产保全,先行拆迁后,由镇村组成认定小组研究确定。(四)村民所选还迁房的面积为设计面积,最终产权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的数据(房证面积)为准;增加或减少面积按3200元/平方米价格补交或退还差价款。(五)本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拆迁人负责解释。”《大张庄示范镇建设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补充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一、2005年底房屋普查登记在册宅基地内房屋建筑的处置:(一)新建及扩建、翻建后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的正式房屋,计入院落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建筑材料补助费,不允许自行拆除。(二)与主体建筑一体的挑檐、走廊,宽度在80公分以上的,计入院落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建筑材料补助费(封闭与不封闭的同等对待),不允许自行拆除。(三)建筑高度在2米以上,四面有砖混、砌块材质墙壁,有门窗的简易房屋,计入院落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建筑材料补助费,不允许自行拆除。二、2005年底房屋普查登记在册宅基地外新建房屋的处置:(一)建设的正式房屋,经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按政策规定的自行拆除完毕后,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建筑材料补助费。(二)建设高度在2米以上,四面有砖混、砌块材质墙壁,有门窗的石棉瓦顶简易房屋,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建筑材料补助费,不允许自行拆除。三、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置:(一)有证宅基地的确认。(二)阳光救助人员资格的认定。(三)外村人在村内住宅的拆迁。”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对强拆原告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如何赔偿。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已经在(2019)津0113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中被确认违法,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已被拆除,涉案土地已用于示范镇建设,恢复原状已无可能。鉴于该房屋建设在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的宅基地上,该宅基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原告主张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拆除房屋属于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示范镇建设拆迁范围,为有效维护原告权益,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应不低于原告依据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所应得到的补偿。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房屋损失的赔偿,被告应当按照《大张庄示范镇建设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其补充办法确定的“实物还迁定向安置”的方式,对原告应享而未实际享有的补偿安置权益进行赔偿。根据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告应以2005年房屋普查结果为基础,结合2013年的测量数据综合确定的面积数即70.59平方米,按照1:1的比例对原告进行实物还房定向安置。因涉案房屋安置补偿方案计算方法较为复杂,每户被拆迁户的实物还迁安置方案内容取决于选房顺序、选房面积与房型、是否符合救助政策、对超出还迁面积部分是否补齐差价等多种因素,不同因素则计算出的结果不同。因此,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时,应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在原告确定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方案后按照该方案予以赔偿。同时,根据行政赔偿“填平补齐”原则,被告在确定赔偿方案和数额时,应当按照《大张庄示范镇建设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其补充办法赔偿原告院落及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家费、综合补偿等其他补助费用。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给付期间,应当自原告房屋拆迁之日即2018年12月21日起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大张庄示范镇建设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其补充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安置方案,对原告王树亮被拆除的涉案房屋在大张庄镇示范镇建设地块范围内进行实物还迁定向安置(应安置补偿面积以测量面积为依据即70.59平方米,按照与还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二、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大张庄示范镇建设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其补充办法规定的标准,赔偿原告王树亮院落及附属物损失费(以2005年房屋普查结果为基础,再结合2013年的测量数据综合确定后,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赔偿);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大张庄示范镇建设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赔偿原告王树亮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迁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按每宅1,000元/月发放;2021年6月21日至还迁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按每宅2,000元/月发放;以实际发生为准);四、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大张庄示范镇建设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全面赔偿原告王树亮其他各项补助费用(包含装修补贴、电话电表电视补助费、空调移机费、搬家费);五、驳回原告王树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强审判员:李丹媚人民陪审员:潘霍喜法官助理:郑体洋
书记员:张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