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学英,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郭士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沙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津县人民政府五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83号。法定代表人夏天,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茂琼,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瑞超,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宋学英起诉时将被告五津街办、新津县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新津县人民政府、五津街办向原告支付因违法拆迁行为导致的室内物品、鱼塘和网箱损失共计1317572元。经本院释明,宋学英自愿撤回对新津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仅起诉五津街办。本院已作出(2020)川01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准许宋学英撤回对新津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范围的规定,本案不属于由本院行使一审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
审判长:李亚审判员:喻小岷审判员:李衡
书记员:王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