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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清算组申请公司清算、行纪合同纠纷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强清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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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广州市城镇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清算组。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裁定受理广州市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申请广州市城镇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谈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为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称,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经过审计及调查,清算组发现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清算组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经审计,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资产总额14,845,012.76元,负债总额13,180,535.5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664,477.26元。但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有3笔对外债权合计14,842,359.65元难以收回。因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故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对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0)粤01破申457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3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现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清算组对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清算组申请终结城镇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市城镇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石佳审判员:曲卫东审判员:葛卫东

书记员:杨超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