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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广州市文昌假日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强清96号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20-09-18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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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州市文昌假日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周寒霁。

2020年8月26日,广州市文昌假日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未接管到广州市文昌假日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昌假日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文昌假日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文昌假日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经清算组多方调查与联系,文昌假日公司已停业多年,清算组未接管到文昌假日公司任何财产、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且无法与文昌假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人员取得联系。同时,清算组已完成文昌假日公司整体财产的调查工作,未查到文昌假日公司名下有任何资产。经发布债权清算公告,仅有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申报债权,无其他人申报债权。清算组确认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金额为272932248.4元,债权类别为普通债权。文昌假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涉诉执行案件,无欠缴税费及社保费用情况。清算组于2020年8月19日对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的代理律师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表示同意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不转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经清算组尽职调查,被申请人文昌假日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文昌假日公司无账册、无财产,且债权人同意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文昌假日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市文昌假日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蕾蕾审判员:葛卫东审判员:刘璟

书记员:王锦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