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国营沙田农工商联合公司运城饭店清算组。负责人:倪烨中。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依法裁定受理广州市国营沙田农工商联合公司申请广州市国营沙田农工商联合公司运城饭店(以下简称运城饭店)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倪烨中(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担任运城饭店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组对运城饭店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未能发现运城饭店的财产、账册、文件等资料和已知债权人信息,在债权申报期内亦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向运城饭店股东释明后,仍然无法清算,清算组遂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现运城饭店没有任何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市国营沙田农工商联合公司运城饭店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葛卫东审判员:张蕾蕾审判员:刘璟
书记员:张思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