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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华东葡萄酒(广东)独家总经销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强清17号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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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华东葡萄酒(广东)独家总经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10月19日,华东葡萄酒(广东)独家总经销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过对华东葡萄酒(广东)独家总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的清算,未发现华东公司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终结华东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中载明,清算组接受本院指定后,分别在《南方都市报》和《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受理华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债权申报等信息的公告。至公告期限届满,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经清算组核查,认定该普通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9,027,226.44元。清算组已向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询问是否同意终结华东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称同意清算组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暂不考虑对华东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组前往华东公司的注册地址无法找到该公司,华东公司未能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清算组走访调查,华东公司已无经营业务;其股东广东金阳集团有限公司、蔡露无华东公司的任何财务帐册材料。清算组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查询,未发现华东公司有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清算组向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查询,未发现华东公司有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知识产权,以及对外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清算组接受本院指定对华东公司的财产和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但未接管到华东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没有发现华东公司有任何财产,没有留守人员。据此,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华东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华东葡萄酒(广东)独家总经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曲卫东审判员:张妍审判员:丘杰

书记员:王金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