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荔乡路91号纵横创展大厦第10层1001商铺。法定代表人:罗宇光,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增城市林产品公司木材综合加工厂,住所地增城市荔城镇沿江东路(林产仓库)。法定代表人:陈炳钊。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城公有资产公司)以被申请人增城市林产品公司木材综合加工厂(以下简称增城林产品加工厂)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林产品加工厂进行强制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增城公有资产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委托代理人:罗文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增城市林产品公司木材综合加工厂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张蕾蕾审判员:刘璟审判员:葛卫东
书记员:王锦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