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裁定受理广州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和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为穗和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称,本院已受理戴斌对穗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申请裁定终结穗和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组调查了穗和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穗和公司能变现的财产主要是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湾路负一层的17号车位。经清算组审查,确认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越秀区税务局的债权,债权金额为911930.96元,其后戴斌代穗和公司缴纳了其欠缴税费。穗和公司变现后的财产预计不能清偿戴斌代缴的税费,故戴斌向本院申请对穗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4月9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戴斌对穗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3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现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戴斌对穗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清算组申请终结穗和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苏喜平审判员:葛卫东审判员:丘杰
书记员:冯丽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