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电力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丽雅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邱记忠。被申请人:广州巴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陆平斌。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电力总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巴江电力有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广州巴江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电力总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准许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电力总公司撤回对广州巴江电力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黄晖审判员:石佳审判员:张静怡
书记员:任慧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