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5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潮辉。被申请人:增城市增溢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镇杜岗岭。法定代表人:单展焜。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增城经济公司)以被申请人增城市增溢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溢织造公司)未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增溢织造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立案审查,于2020年7月31日向增溢织造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异议通知书等材料,邮件以“迁移新址不明、无电话联系”为由被退回。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增溢织造公司成立于1988年01月18日,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镇杜岗岭;法定代表人单展焜;注册资本408万美元;营业期限自1988年01月18日至2003年01月18日;经营范围为纺织服装、服饰业。根据2001年度联合年检报告书,增溢织造公司的出资人共有三名,其中中方股东分别是增城经济公司和增城市三荔实业总公司,外方股东是香港展才发展有限公司。增溢织造公司有一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增城市增溢织造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处于吊销状态。委托代理人:罗文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增溢织造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应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之规定,本院作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增溢织造公司已于2004年11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增溢织造公司未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增城经济公司作为增溢织造公司的股东之一,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因此,增城经济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向本院申请对增溢织造公司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裁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市增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对增城市增溢织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石佳审判员:黄晖审判员:张静怡
书记员:杨超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