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晶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清申1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法定代表人:张维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晶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晶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营业期限于2010年2月16日届满后,未按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天津晶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程,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纯益,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天津晶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系1998年2月16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东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0万元,天津市农业生物工程研究中心认缴出资10万元,经营期限至2010年2月15日,经营范围:光合细菌及微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2002年12月29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津工商管字(2002)第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天津晶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企业投资主体组织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晶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已届满,发生了解散事由,现天津晶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不能自行清算,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其股东请求对天津晶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晶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萍审判员:常方圆审判员:郝宛鸿

书记员:尹长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