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春洋,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联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金帆酒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曹凤藻,该公司总经理。
吴春洋以天津开发区联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至今未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天津开发区联海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吴春洋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春洋自愿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吴春洋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萍审判员:郝宛鸿审判员:赵丽芳法官助理:刘晓筱
书记员:路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