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县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法定代表人:刘淑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宁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董事长。2020年8月18日,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县对外贸易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宁山电子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宁山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县对外贸易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宁山电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娟,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军,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天津市宁河县对外贸易公司撤回对天津宁山电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狄建庆审判员:赵丽芳审判员:常方圆法官助理:李雷雷
书记员:路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