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县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五纬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淑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天美(天津)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津榆支路20号。法定代表人:苗战利。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县对外贸易公司以被申请人天美(天津)保健品有限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但未组成清算组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美(天津)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天美(天津)保健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天美(天津)保健品有限公司系1993年5月13日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50.89万美元,根据天美(天津)保健品有限公司《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证明》记载,其中天津市宁河县对外贸易公司持股40.0016%,余卓超持股3.0013%,天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持股34.9994%,杨应瑞持股21.9977%。主要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真空冻干蒜粉及系列真空冻干产品。营业期限自1993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2日。营业期限届满后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娟,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军,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理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县对外贸易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天美(天津)保健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萍审判员:郝宛鸿审判员:赵丽芳法官助理:刘晓筱
书记员:路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