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6层1604室。法定代表人:周付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敏,天津文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静,北京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县百花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丰堆乡崔庄子村。法定代表人:边自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华,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天津市静海县百花针织有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至今未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天津市静海县百花针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萍审判员:郝宛鸿审判员:赵丽芳法官助理:刘晓筱
书记员:尹长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