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农垦津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法定代表人:王会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萍,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天津市方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区北大港农场。法定代表人:王竹。申请人天津农垦津港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市方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市方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天津农垦津港有限公司(原天津市农工商津港公司)出资25万元(持股25%)、王竹出资60万元(持股60%)、张钢出资15万元(持股15%),住所地为天津市大港区北大港农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林业种植、农业种植、园林绿化工程,营业期限自2002年1月4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6年11月15日,因天津市方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津工商企管处字(2006)第9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天津市方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但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受理天津农垦津港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方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狄建庆审判员:赵丽芳审判员:常方圆
书记员:尹长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