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供销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48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学,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天津雷辰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区经济开发小区。法定代表人:邢起富。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供销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雷辰自行车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出现解散事由但未组成清算组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雷辰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天津雷辰自行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天津雷辰自行车有限公司系1994年7月19日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成立,根据天津雷辰自行车有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户卡)》记载,注册资本170万元,其中股东为天津市北辰区供销公司、德国雷纳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自行车、自行车零件与相关产品及产品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自1994年7月19日至2005年7月18日。2000年12月4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津工商企管(外)处字(2001)第0211号《处罚决定书》,吊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但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受理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供销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雷辰自行车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萍审判员:郝宛鸿审判员:常方圆法官助理:刘晓筱
书记员:尹长卿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