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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天津农垦海燕有限公司、天津豪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清申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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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天津农垦海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道四道桥津北公路塘沽农场。法定代表人:毕国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天津豪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何代宁。申请人天津农垦海燕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豪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出现解散事由但未组成清算组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豪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天津豪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天津豪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系2004年1月6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主要经营范围:工业项目投资咨询、管理咨询;工业厂房、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及相关业务;仓储及相关服务。营业期限自2004年1月6日至2054年1月5日。2012年11月2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津滨工商发吊字[2012]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但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受理申请人天津农垦海燕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豪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萍审判员:赵丽芳审判员:郝宛鸿法官助理:刘晓筱

书记员:路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