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开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法定代表人:曹雪涛,该大学校长。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湾新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9号1005-1008室。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申请人南开大学以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湾新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出现解散事由但未组成清算组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湾新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湾新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天津市海湾新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系2001年6月28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根据天津市海湾新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内资公司基本情况(户卡)》记载,注册资本500万元,南开大学出资200万元,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储能新材料、能源技术及产品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轻工材料(爆炸品除外)批发兼零售。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营业期限自200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2017年6月1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津市场监管滨工开审处[2017]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但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理申请人南开大学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湾新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萍审判员:郝宛鸿审判员:常方圆
书记员:尹长卿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