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推广。法定代表人:钟玉瑞。诉讼代表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富都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花东镇。法定代表人:梁国基。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花东经济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花都富都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都针织公司)已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不履行清算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富都针织进行强制清算。委托代理人:李梦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茹婷,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本院查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原花县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于1993年9月2日因撤县建市,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花都市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2000年11月13日因撤市改区,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花都富都针织有限公司原为花都市富都针织有限公司,于1996年3月28日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意见为同意换发新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已变更为广州市花都富都针织有限公司。富都针织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9日;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梁国基;企业类别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花东镇推广;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注册资本为855万人民币元;营业期限至2005年6月9日。经营范围为:纺织业。富都针织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分别为花东经济公司和香港明兴织业公司。根据花东经济公司提交的商事登记基本信息显示,富都针织公司于2004年10月14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富都针织公司至今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花东经济公司现作为富都针织公司的股东之一,向本院申请对富都针织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另查,2019年5月24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14破申4号裁定,受理岳阳银若贸易有限公司对花东经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6月20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指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担任花东经济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富都针织公司系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富都针织公司于2004年10月14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没有债权人提起清算申请。故花东经济公司作为其股东之一,向本院申请对富都针织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对广州市花都富都针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晖审判员:石佳审判员:张静怡
书记员:任慧星
引用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