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颍丰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依法受理广东颍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广东颍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丰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颍丰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颍丰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组对颍丰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未能发现颍丰公司有可供分配财产,在债权申报期内,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清算组未能接管到颍丰公司的账册或其它重要文件,遂申请本院裁定终结颍丰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颍丰公司的账册、重要文件,未能发现颍丰公司有可供分配财产,属于上述规定“无法清算”的情形。清算组申请本院裁定终结颍丰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颍丰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静怡审判员:石佳审判员:黄晖
书记员:冯丽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