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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北京市十三陵水库综合开发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清申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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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申请公司清算文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北京市十三陵水库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水库。法定代表人:徐振亮,经理。被申请人:北京九港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水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林潭素。申请人北京市十三陵水库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十三陵水库开发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九港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港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九港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九港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委托代理人:侯旭,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志,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公司清算案件。九港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本案中,九港公司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故可以认定九港公司发生解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九港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该公司债权人亦未提起清算申请,十三陵水库开发公司作为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九港公司进行清算,且九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十三陵水库开发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市十三陵水库综合开发公司对北京九港旅游制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玲芳审判员:奉一兵审判员:王茜法官助理:樊星法官助理:庄馥源

书记员: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